作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跨境电商市场正在崛起。那么,电商出口企业有哪些税收政策可适用呢?
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01政策内容
自2014 年1 月1 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02适用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03适用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第一条、第三至六条。
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2、适用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03、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第二至六条。
三、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01政策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经国务院批准)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2适用条件
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0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 号)
四、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02、适用条件
03、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