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2日,《尼尔森IQ2024年跨境进口消费趋势白皮书》显示,尽管2024年全球GDP增速预计放缓至3.2%,但全球化贸易预计将成为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中国的经济增速保持稳健,对全球进口需求持续增长,特别是对美国、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额显著增长。报告通过多个阶段分析了中国跨境进口行业的发展,从个人代购的兴起到B2C跨境电商平台的整合,形成了跨境生态圈。中国跨境进口电商规模持续增长,用户人数在过去七年中增长了三倍,得益于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完善、商品供给丰富和消费者需求的不断扩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利好措施,如增加商品正面清单、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提高支付效率等,促进了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方面,保税仓库的建设、物流时效的显著缩短,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跨境电商进口
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参与主体
跨境电商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三)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四)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笔者曾经代理过相关跨境电商企业涉及进口报关的法律服务。在办理案件当中也深入了解到跨境电商领域可能存在的刑事风险,现以一起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跨境电商报关进口领域的走私犯罪风险
案例
跨境电商报关进口领域的走私犯罪风险
2017年2月,具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从业经历的被告人丁某、裘某等人共同成立某跨境电商公司公司。开展业务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丁某、裘某在明知跨境电商应符合交易单、物流单、支付单“三单一致”,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完税价格申报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决议将在不同渠道已经成交的商品、行邮物品等信息导入公司名下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某某跨境购”,做低报处理后在平台上生成虚假的交易单据,又通过与支付公司合作以循环支付等方式形成虚假的支付单据,经推送以上虚假信息向海关申报,最终通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以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等方式完成走私。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单位某跨境电商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丁某、裘某等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渠道,以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的方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院最终判决某跨境电商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罚金,丁某、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认定跨境电商企业构成走私犯罪的要件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相关主体在跨境进口领域是否构成走私罪以及量刑时主要考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客观方面。司法机关主要考察行为主体是否具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因素,这是认定构成走私罪的核心要素。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与海关联网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及支付、物流企业均应当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支付、物流电子数据。
跨境电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清关便利,导致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伪造“三单”信息。
往往采取的不法手段:伪报贸易性质,将属于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申报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最终偷逃税款;低报价格清关,以跨境电商名义申报备案价格远低于商品价格,或者将高价类商品归类为低价类商品。
2、主观方面。行为人走私犯罪必须是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即主动追求偷逃税款的结果发生,也包括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造成偷逃税款的结果仍放任结果发生。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该定为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主观故意需要证据证明,且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就认定层次而言,应首采证据证明(直接或间接证明),只有在证明不能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推定。
3、量刑方面。行为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需要缴纳的税额,自然人在十万元以上,单位在二十万元以上。实施走私行为偷逃税额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4、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正如上述案例一样,跨境电商进口涉及电商运营平台、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等。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或者二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总结
跨境电商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也需遵循市场交易规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然而在进口领域,作为热门领域的跨境电商常常存在法治意识淡薄、管理监督缺失等问题,贪图一时的利益,看似“投机”的商业行为中隐藏着走私犯罪的致命风险。跨境电商企业在运营中应当加强监管,尤其是合规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