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华社刊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在“推动数字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部分,提出“鼓励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打造品牌。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发展”。稍早前,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面向跨境电商出口便利化需求提出了“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等四项举措,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提升跨境电商企业竞争力。
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出口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尤其是在传统外贸出口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形势下,出口企业希望通过跨境电商开拓线上市场,在缓解线下渠道风险的同时打造企业业务发展的第二增长曲线。在跨境电商市场方面,一方面面临平台流量成本、合规成本、物流仓储成本的快速上升,另一方面伴随跨境电商进入者增多,出口企业相互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这些因素都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利润空间形成了挤压,要求企业必须通过精细化运营提升供应链各环节的控制能力。我们看到,《公告》提出的四项举措,都是通过简化或优化海关方面的监管流程,可以有效降低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业务实操中环节投入,有利于通过政府监管效率的提升进一步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
《公告》在简化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单证申报手续方面,提出企业“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也就是说按照原来管理模式订单、物流单、支付单的“三单对碰”的管理模式,只需要“订单”和“物流单”两单信息即可,而且业务范围涵盖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和跨境B2B企业对企业出口。在防范风险方面,则要求信息提供企业要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调整符合当前我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业务的实际情况。按原“三单对碰”要求还需要支付企业提供对应的支付数据,但跨境电商出口业务的支付数据基本上掌握着境外平台企业及支付公司手中,如果境外的支付企业不愿意向我国海关提供支付数据,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很难完全按照三单信息分别由对应主体提供数据的要求执行。《公告》提出取消提供收款单信息,极大便利了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及代理企业的申报操作,同时通过承诺制度也可以有效控制好业务风险。长期来看,也有利于推进跨境电商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公告》提出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范围,把义乌海关率先实践出的“先查验后装运”推广到了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这项举措也是切合了跨境电商零散货物拼箱出口的实际需求,在“先查验后装运”下,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先行接受海关查验,然后再根据实际需求灵活拼箱装运。这一模式的实施,有效解决了之前散装货物集货拼箱后查验需要二次开箱的问题,提升了货物通关效率。
在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运入境方面,《公告》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可在北京、天津、广州、深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这一举措改变了原要求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原状退运入境时只能退回到原出口申报地的限制,允许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退货商品跨直属关区退货,有利于企业在境外灵活进行退运商品集货,再整体退运入境,增加了企业退运入境目的地的选择,有利于企业降低退运商品的物流成本。
《公告》在举措中特别强调数据信息的采集,如要求开展“先查验后装运”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需建立信息实时采集系统,与海关联网实时传输相应数据。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业务的企业也要求具备企业生产作业系统数据并向海关开放或与海关信息化系统对接。这些要求也体现了基于数据的透明化实现监管的便利化,同时防控好监管风险的基本理念,相信未来这一趋势还会得到进一步的强化。